我构成挪用公款和贪污罪吗?
悬赏分:30 - 提问时间:2008-1-25 17:02:40
我是工程单位一职工,2006年担任一个项目部的项目副经理,06年,单位上规定项目部领导班长人员要交风险抵押金(其实其它项目部都交不上)我们项目部5人共交了10.5万元,已经交到财务上了(没有收全)因为资金紧张,下属施工队说没钱开工。为了完成施工任务,项目经理就同意用我们交的风险抵押金里借给施工队6万元,由我经手此事,施工队打欠条打的我的名字,并负担了月息2分的利息,大概5个月后,施工队负责人给还了,是直接还到财务上的,所得的利息凡是交风险抵押金的人都分了,风险抵押金在06年底也都给个人退了。现在检察院以这条给我和那个项目经理定了挪用公款罪。
第二个,原来的项目经理在担任领导期间截留了部分工程款作为小金库,用来处理单位上的一些招待费和其它一些不好报销的费用,我一直在管理这笔资金,已经花完了,每笔支出都有当事人及项目经理的签字,这样能定成贪污罪吗?
问题补充:我是副职,不是一把手,没有财权的
主要因项目经理做错了一件大事,给单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,领导生气了,才移交了检察院,连我一块给抓了,项目经理已经逮捕,我被取保候审。
我给公司总经理打电话说此事,他们给我说只要我把钱没有拿回家就行了,有部分票据我在之前还让公司审计部门审计过。但检察院不管这些。

最佳答案
从你讲的情况看,构不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,是否构成其他罪,还要看是否有其他犯罪事实。
回答者:
王立建律师

2008-1-25 18:42:26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82条规定,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。你们若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,才可以定此罪。若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不应该定贪污罪,只能算职务侵占。你们截留了部分工程款作为小金库,用来处理单位上的一些招待费和其它一些不好报销的费用,你一直在管理这笔资金,已经花完了,每笔支出都有当事人及项目经理的签字,如果是公用了,也不好说你们贪污,但属于违反财经制度。挪用公款罪,是指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数额较大、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。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,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。在国有公司、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;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;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。你们若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,才可以定此罪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明确规定:“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构成挪用公款罪。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,数额较大,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,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给国家、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,超过三个月,案发前全部归还的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“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”,或者“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”,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“数额较大”的起点,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“数额巨大”的起点。”你们风险抵押金里借给施工队6万元,下属施工队说没钱开工,为了完成施工任务而挪用了款项,性质不严重,且已经归还,构成挪用公款的话,也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,超过三个月,案发前全部归还的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你们若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话,只能按挪用资金考虑处理的。请参考。亚太人律师所 电话:0371-65061190。
回答者:
黄高伟律师

2008-1-25 18:16:43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82条规定,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。你们若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,才可以定此罪。若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不应该定贪污罪,只能算职务侵占。你们截留了部分工程款作为小金库,用来处理单位上的一些招待费和其它一些不好报销的费用,你一直在管理这笔资金,已经花完了,每笔支出都有当事人及项目经理的签字,如果是公用了,也不好说你们贪污,但属于违反财经制度。挪用公款罪,是指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数额较大、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。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,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。在国有公司、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;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;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。你们若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,才可以定此罪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明确规定:“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构成挪用公款罪。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,数额较大,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,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给国家、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,超过三个月,案发前全部归还的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“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”,或者“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”,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“数额较大”的起点,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“数额巨大”的起点。”你们风险抵押金里借给施工队6万元,下属施工队说没钱开工,为了完成施工任务而挪用了款项,性质不严重,且已经归还,构成挪用公款的话,也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,超过三个月,案发前全部归还的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你们若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话,只能按挪用资金考虑处理的。请参考。亚太人律师所 电话:0371-65061190。
回答者:
黄高伟律师

2008-1-25 18:27:55
不巧,我正在处理同样的案子.这类案子在高法的<纪要>里有明确的无罪依据.
回答者:
贾其峰律师

2008-1-29 20:10:07
建议您及时委托律师辩护。
回答者:
王福波律师

2008-11-10 21:40:57
支持
回答者:
李钢律师

2008-11-19 16:54:14
支持 建议您及时委托律师辩护
回答者:
李钢律师

2008-11-19 16:55:45
我来回答:我构成挪用公款和贪污罪吗?